【说法】协议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一协议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从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程序将由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修改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二民政局离婚当天能离了吗?

  当天离不了,从递交离婚申请起算三十日为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就是协议离婚最少要三十一天。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申请发给离婚证,需双方同申请,双方未同到婚姻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办理。

  由于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因此现在夫妻协议离婚,不再像以前那么容易,当天是不能拿到离婚证了。按照民法典的要求,现在夫妻协议离婚的话,去民政局提交申请,顺利的话最快也要在31天之后,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